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對于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有重要意義。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1)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890元;二類地區1720元;三類地區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元;二類地區15.5元;三類地區13.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2)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