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崇川區周女士反映,今年7月她去區公證處做一個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收取1000元公證費外,還收了40元洗照片的費用。收費合理嗎?還被要求寫公證員詞,公證詞不應該是由公證員寫嗎?
答:南通市司法局經過調查了解: 1、關于40元照片洗印費。周女士向崇川區公證處申辦證據保全公證,因其拍攝的照片需要洗印,周女士與公證員王曉彤商量后,由公證處代為到照相館洗印并墊付了40元費用,周女士7月25日通過微信支付了40元洗照片費用,3日后周女士領取了公證書。根據蘇價費[114]號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于明確我省公證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所附的《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試行收費標準表》第28項的規定,40元照片洗印費用確應由當事人支付,南通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也向周女士進行了解釋。但是,周女士以政風熱線領導解答為依據,向南通市物價局投訴了崇川公證處。經物價局協調,12月1日由物價局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將40元錢退給了周女士。
2、關于“公證員讓自己寫公證詞,然后他們改,改好再寫在公證書上”一事。經查,7月19日,周女士到崇川公證處辦理將手機中的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公證,公證員王曉彤與周女士就此項公證事宜進行了溝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必須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申請目的和辦證意圖,所以要求當事人就保全事項(具體文字、照片等)和公證書用途以書面形式作出詳細描述,此書面描述將作為公證證據筆錄收入卷宗材料,并不是要求當事人寫“公證詞”。當時,周女士覺得她書面表述有困難,公證員便將相關要求通過微信發給周女士參考。7月20日辦理公證時,周女士整理了需要保全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書面說明,于7月24日發給了王曉彤,崇川公證處據此出具了公證書。公證員在辦理此公證中,未同步記錄好相關步驟,而是讓周女士個人整理,導致當事人有所誤解。南通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就此向崇川區公證處提出整改意見,并向周女士作了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