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孫先生反映:“在購買路勁城市印象花園商品房時,開發商在房價外另向其收取一萬元廣告費,收據上的是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合同價110萬,實際交了111萬”。
答:常州市物價局進行了調查辦理。(1)投訴人所購的該套商品房,未超過開發商申報的商品房備案價格。(2)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購房人李曉晶簽訂了《聚房中國信息服務協議書》,前者已盡告知義務。(3)常州路勁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路勁城市印象渠道銷售合作協議》約定,為繳納了10000元信息服務費成為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會員的購房人孫峰、李曉晶,最終房屋總價在備案價1178129元基礎上減免78129元,履行了與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諾。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未發現上述公司在該套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相關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2、儀征市劉先生反映:“2016年12月從拆遷戶手中購買的紅旗花苑的拆遷安置房,在辦理燃氣開通手續過程中燃氣公司要收2300元的開戶費,劉先生認為省物價局有文規定房產價格應該一價清,不應該價外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答:儀征市物價局進行了調查辦理。該房屋是拆遷安置房,由政府直接制定價格。該安置房原來未建燃氣設施,房價中不含燃氣設施建設安裝的費用。后來,拆遷戶申請安裝開通管道燃氣,燃氣公司按當地政府制定的2300元/戶的標準向住戶收取燃氣建設安裝費,因此,此項費用沒有重復收取。
3、無錫市莊女士反映:“2016年10月購買了無錫市海岸城八方匯家樂福購版塊商鋪,物業費為17.5元/平方米,高于周邊商鋪物業費,這種收費是否合理?”
答:無錫市物價局進行了調查辦理。(1)根據《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實際成本費用制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莊女士所購商鋪,其物業費無需物價部門備案,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即可。(2)物業公司辦公大廳在醒目位置放置了商鋪物業費價格公示,相關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標明商業物業費13.50元/月•平方米,空調系統冷卻水使用費4.00元/平方•月。
無錫市物價局已督促深圳市海岸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一步提高物業服務質量,繼續做好物業收費公示,及時同商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4、鹽城市大豐區的施先生反映:“蘇農國際廣場小區的居民水費達到4.2元/噸”的投訴。
答:鹽城市大豐區物價局已調查處理。經調查,江蘇大豐神農農資市場有限公司在開發蘇農國際廣場,初期和自來水公司約定按特種行業(建筑業適用)用水標準收取水費,業主入住后,一直未到自來水公司辦理水費標準變更手續。根據鹽城市宏泰物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我們執法人員實地走訪,并未發現蘇農國際廣場存在特種用水行業,蘇農國際廣場用水應按工業服務業價格收取。2014年3 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大豐自來水公司共收取江蘇大豐神農農資市場有限公司84094 噸自來水費,多收取金額63070.50元。
處理結果:責令大豐自來水公司將多收的自來水費63070.50 元限期退款,逾期未退還部分,依法予以沒收。多收施先生的水費已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退還,多收其他業主的水費,要求自來水公司退還江蘇大豐神農農資市場有限公司,然后由該小區物業公司逐一退還業主。